(一)拟定和执行全市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有关政策;贯彻执行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政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贯彻执行市与县(市、区)、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制定的财政、国有资产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方面的法规、条例和管理制度。
(三)编制年度市级财政预决算草案并组织实施;受市政府委托,向全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市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管理市级各项财政收入、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市级政府性基金;会同有关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立项、审批及申报工作。
(四)根据市级预算安排,会同有关部门确定财政税收收入计划;在国家规定权限内,提出地方性税目税率调整和对全市财政影响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的建议。
(五)管理市级财政公共支出;管理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的支出;制定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管理和监督全市政府采购活动;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工作,负责市级财政全供行政、事业单位汽车定编工作。监督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六)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市企业财务制度的制定、监督和管理,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拟定和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政策;负责国有企业的资产管理,指导财产评估业务;管理监督公物拍卖和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市场;负责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和使用。
(八)负责全市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指导全市乡镇财政建设工作。
(九)拟定全市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市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负责小城镇建设资金与财务管理。
(十)拟定和执行国家社会保障资金和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十一)执行国家政府国内、国外债务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国债发行计划,拟定地方性有关政策及配套办法,参与政府债务的谈判和磋商,草签有关协议并管理政府债务。
(十二)参与全市住房制度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拟定并监督执行住房资金、国有土地出让金收益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办法,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管理住房资金。
(十三)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监督执行会计规章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监督执行政府总预算、行政和事业单位及分行业的会计制度;依法监督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业务活动,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四)监督财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业规章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负责对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核查工作。
(十五)制定全市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
(十六)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进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十七)代表市政府向国有企业和国有经营公司派出财务总监。
(十八)依照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十九)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定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二十)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
(二十一)监督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规、规章的落实。拟定有关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二十二)依法对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