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行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组织实施全市公安保卫工作;

2、掌握全市影响政策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制定有关对策并负责组织实施;

3、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处置治安事故和骚乱,依法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管理特种行业和危险物品;

4、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5、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6、承担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重要外宾的安全警卫工作;

7、依法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本市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8、对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依法管理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等场所;

9、负责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

10、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11、依法负责收容教养和劳动教养的有关工作;

12、实施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负责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行动技术建设;

13、负责市局直管部门的公安装备、被装和经费等警务保障工作,指导公安分县局的装备、财务等警务保障工作;

14、制定、实施全市公安队伍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对全局民警的教育、培训以及公安宣传,按权限管理干部和警衔,开展警务督察工作,查处本市公安队伍的违法违纪案件;

15、领导本市公安消防、警卫部队,对武警部队执行公安任务及相关业务建设实施领导和指挥;

16、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公安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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